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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鼓励3D打印、智能机器人等推广应用

2023-12-15 08:29编辑:admin人气:861


  16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获悉,国防科工局发布《关于推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包括鼓励增材制造、智能机器人、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先进设计、试验检测等先进工业技术推广应用。

  意见全文如下

  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深圳市国防科技办公室,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与民口央企集团有关。公司(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有关单位和局共建高校:

  为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激发国防科技工业相关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更好地履行支持国防军队建设、促进科技进步的职责, 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是指由国防科工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管理和资助(研发)的科技成果机构、高校和企业等。)以自筹资金开展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设备设施建设,包括涉密科技成果和非涉密科技成果。

  本意见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以提高生产力水平,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包括“军转军冶”、“民转军冶”、“民转民冶”四种类型。

  二、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

  第三,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本着安全、保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力,注重产学研用结合,提高人才、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和投资的效率和效益。

  第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应首先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和国内人群中实施。向境外组织和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实施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五、国家出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6.鼓励增材制造、智能机器人、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先进设计、试验检测等先进工业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参与“中国制造2025”,推动实施国防科技工业强基工程。倡导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限制或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替代国外进口,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升级,提高全行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效率,降低制造成本,缩短开发周期,促进节能环保, 提高武器装备研发生产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七、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向装备制造、绿色产业等技术产业的转化和应用,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冶金、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国家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军事技术的引领作用,建设军民结合、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中心和转化平台,推广新技术,孵化新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

  八、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完善适应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体制机制,建立科学高效的转化管理模式,培养专兼职转化队伍,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挥研发。机构高校和企业作为创业创新主体的作用。

  九、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在符合国家安全、保密和科研生产布局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采用下列方式转化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

  (一)投资实施改造;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为投资价款,折股或者出资比例;

  (六)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鼓励研究和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让科技成果。

  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收益归单位,对在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十一、科技成果的完成可以与科技人员约定或约定完成的形式、数量和期限。单位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对于未规定或约定的标准,应采用以下标准之一:

  (一)向他人转让或者许可科技成果的,从转让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二)以固定价格投资的科技成果,从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投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

  (三)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利润。

  用于研究和开发机构而高等院校在与科技人员约定或约定时,也应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标准,即约定优先与最低保障相结合。

  十二、奖励和报酬的税收按照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执行。

  十三、统筹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信息及推广转化平台建设,鼓励各相关单位建设相关子平台;以多种形式向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和人民领域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和转化目录,在相应范围内提供不同密级科技成果的信息发布和查询等公共服务,实现全行业科技成果信息的综合集成、系统分析和开放交流;促进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以及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成果转化。 需求者和专业服务。机构有效对接。

  十四、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报告制度。

  (一)有关单位应定期对现有科技成果进行整理和筛选,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防科工局报送科技成果统计信息和转化情况。

  (二)对于由国防科工局管理并给予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在项目验收时,有关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的科技报告必须包括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未按要求提交的,项目不予受理。

  十五、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科技成果应当在原保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履行解密、减密或者变更知悉范围手续后进行转化。

  (一)有关单位应每年定期对涉密科技成果进行评审。保密期限已过,符合解密和降密条件,或者不需要保密的,原保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办理解密和降密手续。

  (二)涉密科技成果转化为与科技成果密级同等(或更高)资质的军工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履行变更知悉范围的手续;将涉密科技成果转化为民用领域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履行解密手续。

  (三)参与涉密科技成果的转化。机构必须具备相关保密资质,并在转化服务过程中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四)对涉密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服务。机构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评估和确定。价格;非保密科技成果的转化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事项。价格。

  十六、支持国防科技工业服务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发展和鼓励社会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成果推荐、法律咨询、价值评估、转化交易、投融资服务和实施运营,引导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注重人才培养,开展跨学科、跨行业、跨地区的培训交流,提高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十七、国防科工局通过相关科研计划对推进转化好的示范项目给予支持;对单位首次投入资金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龙头项目,可按照后补机制给予相应补助。鼓励各有关单位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

  十八、鼓励各有关单位制定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潜力的措施,建立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的考核激励机制,将转化绩效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应用型科研项目时,应明确项目承担者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并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大科研经费支持力度。

  十九、鼓励各有关单位以普通专利形式保护科技成果,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促进军民技术相互转移转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二十、其他投资渠道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经投资部门同意,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一、各有关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优化政策环境,确保科技成果转化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


参考资料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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